关于印发《吉林建筑大学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单位:
《吉林建筑大学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经2020年6月2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吉林建筑大学
2020年6月3日
吉林建筑大学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积极开展教育研究,规范教育研究课题管理,提高教育研究质量,充分发挥教育研究在引领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教育研究课题和校级教育研究专项课题的管理,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吉林省高教科研课题、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纳入学校教育研究课题管理范围。
第二章 课题申报立项
第三条 课题申报原则。课题要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主旨,紧密结合高等教育发展领域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坚持立德树人,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大力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
第四条 课题立项要求。
1.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均可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吉林省高教科研课题、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申报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严格执行各级各类课题申报具体要求。
2.每次课题申报,作为课题负责人只能申报一项课题,且在研究期间不得再次申报同类课题,且不得参与其它同类课题研究工作;作为课题参研人员,最多只能同时参与同类两项课题研究工作。
3.课题研究组成员(含负责人)一般限定在5人以内。
4.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吉林省高教科研课题、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需按照相关通知和要求,经学校教育研究课题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后择优推荐申报。未经学校组织评审程序自行申报的课题,学校不予承认。
第五条 课题立项程序。
1.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吉林省高教科研课题、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根据相应的立项指南和具体要求进行申报,学校教育研究课题管理部门进行评议推荐。
2.申报学校教育研究课题、学校教育研究专项课题,需根据学校发布的《吉林建筑大学教育研究课题立项指南》和相关专项指南要求,填写申报书,经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评议推荐,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教育研究课题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
3.学校教育研究课题管理部门组织校内外专家组成课题评审组,采取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课题进行评审,确定年度校级拟立项课题名单和拟推荐申报上级单位课题名单。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六条 课题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和学校三级管理体制。
1.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的第一责任人,须保证课题按申报计划如期完成,并自觉接受学校教育研究课题管理部门及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课题负责人所在的部门(单位)是课题管理主体,负责课题过程管理和教育研究经费使用审核,并协调解决课题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课题按申报书约定完成工作任务。
3.学校教育研究课题管理部门负责课题的立项审核、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成果认定。课题相关材料需报学校教育研究课题管理部门归档备案。
第七条 课题管理实行目标化管理,严把课题的开题启动关、研究进度关、学术质量关和经费使用关。课题过程管理主要实行五项制度:立项通报制度、开题报告制度、中期检查制度、变更审批制度、动态奖惩制度。
1.立项通报制度。课题立项后,学校教育研究课题管理部门向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下发立项批准文件以及立项通知书。
2.开题报告制度。课题负责人应在立项后3个月内完成课题开题论证,填写开题报告书,经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育研究课题管理部门。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评估意见。
3.中期检查制度。课题负责人应填写课题中期检查表,经所在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育研究课题管理部门,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课题,学校将终止课题研究经费使用,待整改合格后再核准使用。
4.变更审批制度。课题一经立项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人员、变更研究计划。若课题因故延期、中止、撤销或变更课题内容,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单位)审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学校教育研究课题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否则,撤消其承担的课题,追回已使用的课题研究经费。
5.动态奖惩制度。对在课题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研究工作进展显著、意义重大、成果突出的课题,经学校组织专家评议后,可通报表彰或在上级主管部门立项或评奖时予以优先推荐。对无故不能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研究成果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经费使用违反财务制度的课题,学校将予以撤项处理,并追回已使用的课题研究经费。
第八条 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为1至2年,涉及到全校性的教育教学研究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申报计划期限内,按申报书约定办理结项手续,提交课题结项证明及相关结题材料,报学校教育研究课题管理部门归档备案。
第十条 对于无法按期结题的校级教育研究课题和校级教育研究专项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在中期检查的时候提出一次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延期后仍不能按要求结题,撤销课题立项,并追回已使用课题研究经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学校取消课题立项资格,终止课题实施,停止课题研究经费使用,并追回已使用的课题研究经费。
1.课题相关研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2.由于主观因素造成研究工作不力,不能按时结题的,又不能及时做出说明并采取整改措施的;
3.经过延期仍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
4.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二条 学校将根据所在部门(单位)教育研究课题的完成情况调整下一年度课题申报数量。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重视和支持各级各类教育研究工作,加强对课题研究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和协调,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保证课题研究的进度,努力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实效。
第四章 课题研究经费
第十四条 经费的管理与划拨。
1.课题研究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需要,科学编制课题预算,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开展课题研究。
2.课题立项通知下发后,学校教育研究课题管理部门向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提供立项课题信息,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将教育研究课题研究经费划拨给课题负责人直接管理。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研究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经费资助标准。
根据课题立项的级别,学校给予相应经费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国家级教育研究课题资助10000元研究经费;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资助3000元研究经费;校级教育研究课题资助1000元研究经费;校级教育研究专项课题资助1000元研究经费。未经学校申报以及其他级别和种类的教育研究课题学校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范围。
教育研究课题研究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将课题研究经费用于与课题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课题研究经费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料费和印装费,含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材料打印、复印、装订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和邮寄费;
2.与课题研究相关的调研、参加学术交流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和咨询费等;
3.与课题研究相关的专利申请费、发表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
4.与课题研究相关的省级及以上成果评审费、鉴定费等。
第十七条 经费的审批与监督。
1.学校积极贯彻实施教育领域“放管服”,提升学校教育研究质量和水平,实行教育研究课题研究经费由课题负责人直接管理。
2.教育研究课题研究经费使用流程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即课题负责人登陆个人财务系统,发起课题研究经费使用申请,填写课题研究经费使用信息并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课题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所在部门(单位)主管教育研究工作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执行。
3.学校纪检监察处、审计处将定期对教育研究课题研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学校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并追究责任。
4.课题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部门(单位)、学校教育研究课题管理部门和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其课题研究经费立即停止使用。学校资助的课题研究经费由学校收回,上级部门拨款的结余经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课题一经批准,其课题《申请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课题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将停止其课题研究经费使用,并追回已使用的课题研究经费。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吉林省高教科研课题、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等在完成研究任务后按相应立项管理机构结题要求准备材料,学校教育研究课题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初审后,上报至各立项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校级教育研究课题、校级教育研究专项课题在按研究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负责人可向学校教育研究课题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申请,履行结题程序。
第二十条校级教育研究课题、校级教育研究专项课题结项验收由学校教育研究课题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统一组织,采取通讯结题或会议结题的形式。专家组一般由3至5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1至2名课题相关学科专家。
第二十一条课题结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结题验收:
1.课题相关研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能按期完成预定课题研究任务,逾期未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的;
3.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
4.未经批准,课题负责人、课题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的;
5.编报虚假预算,套取教育研究课题研究经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
第二十二条 对未通过专家鉴定,或达到研究期限不能如期结项,或超过延期结项时间仍不能结项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吉林省高教科研课题、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撤项并接受相关处理。同时,自撤项通知之日起两年内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同级同类课题。
第二十三条 对未通过专家鉴定,或达到课题研究期限不能如期结项,或超过延期结项时间仍不能结项的校级教育研究课题、校级教育研究专项课题,将予以撤项处理。同时,自撤项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校级教育研究课题、校级教育研究专项课题。所在学院下一年度的教育研究课题立项名额相应缩减。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专家鉴定的课题,验收合格准予结项者颁发结项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申报立项课题开始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后,学校原教育研究课题管理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吉林建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印发